朗读
各村、各办、在乡县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龙溪乡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执行。
龙溪乡人民政府
龙溪乡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行政机关的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上级政府或部门通知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按规定办理,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次数应相应增加。当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乡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的五分之二。
开庭时,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条 乡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复议应诉工作,认为确有必要的,乡政府邀请县法制办公室应予以指导。
第五条 乡政府办公室或者以乡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收到上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当日告知乡政府法制办公室,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告乡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上级政府通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审批。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乡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拟出庭参加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的名单;
(三)答辩状(稿);
(四)在复议诉讼审理期间应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五)在审理期间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呈报的答复或应诉意见,各级领导应及时审批。主管领导不在的,由其他领导审批,在3日内将批示及有关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七条 乡政府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直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乡政府办公室应当积极配合乡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复议应诉事务。
第八条 乡政府工作部门承办以乡政府名义复议、应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上级政府的受理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复议答复或应诉意见等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起诉状副本一并送乡政府法制办公室,经乡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乡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由乡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乡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原具体承办该案的机构,应当根据庭审不同阶段的需要拟出具体意见供领导参考。
第十条 乡政府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委托有关工作人员1-2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活动,具体委托事宜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作出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乡长署名,加盖乡政府印章。
第十二条 乡政府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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