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局制定的《玉环县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玉环县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县建设规划局 县国土局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长期使用和永久保存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有效保护测量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土地登记规划》、《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永久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试点方案》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的对象范围为列入特别重点保护管理、重点保护管理和一般性保护管理范围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即一、二等三角点,一、二等水准点,GPSC级点,三、四等三角点,三、四等水准点,GPSD级点所使用的土地。
二、确权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有利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确定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下达的有关埋设测量标志的计划书、测量标志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以及有关用地协议和实际使用范围来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已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测量标志,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设在国有土地上但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设在国有土地上且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包括有偿使用或划拨取得)永久性测量标志,需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协议(用地协议,下同),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可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四)设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但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设立的(包括此后又在原地重建或就近迁建的),经与所在地村农民集体协商,签订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土地转移补充协议,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若未能签订土地补充协议的,经与所在村农民集体协商,签订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办理委托保管等手续后,可确认其土地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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