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建设规划局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加强
户外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建设规划局等单位制定的《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六日
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
县建设规划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交通局 县供电局 县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提升城市品位,增添城市亮点,树立城市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置发布要求
1、合法性要求。发布各类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协调性要求。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创意、风格、材质等应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做到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
3、安全性要求。大型户外广告必须选择最佳安全结构,确保安全性,破损时要及时维修或拆除,并按“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工作,特别是遭遇台风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时要加强防范措施。
4、美观性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宽度、高度规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并统一设置广告边框,体现广告的特色,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尤其在城区内提倡采用霓虹灯亮化。
二、规范审批管理
1、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县规划、工商、供电、交通等部门协助管理。
2、建成区、文旦大道景观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户外广告统一纳入管理范围。
3、大型户外广告主或经营者应先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经规划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和发布资格等方面进行核定;如需由其它部门核定的,经其它部门审核后,再由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准予设置发布。
4、张贴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公共广告栏由主管部门定点设置、管理。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5、对外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且书写规范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广告版面必须注明审批的发布编号。
6、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和亮化工程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时,必须配齐亮化设施,启亮时间与路灯相同。
7、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规划部门牵头,在征求城管、宣传、工商、交通、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应当召开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8、对人流量大、展现城市形象并适合广告设置的地段或建(构)筑物,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广告设置权向外进行招投标,以推进广告业市场化运作。
9、对于批准 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要求安装完成,不得擅自更改。不按审批要求设置,责令其按期整改或拆除,逾期者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10、已经批准的户外广告,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包括迁移设置地点、改变图纸和内容等),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1、户外广告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批准期满前1个月向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出规定期限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自行注销处理,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三、强化整治监管
1、由城管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广告业进行日常监管,做到定期与突击相结合,彻底清理整顿违章、不规范、残旧破损的户外广告牌,使广告的美感真正体现城市品位。
2、针对玉环广告业目前存在违规设置、破损残缺、外形不美观、影响交通视线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问题,成立专项整治综合执法队伍,由县府办牵头,抽调城管、城建、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时间专门开展户外广告整治活动,对未纳入城管和工商规范管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残旧、破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包括墙体广告、店面广告),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
3、广告经营单位制作、设置擅自改变已经批准设计方案或未经批准的广告以及拒不接受监管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设置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