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伴随我县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截止2002年底,全县已有各类民办中学5所,在校学生达3800多人,幼儿园190所,在园幼儿达10600多人。但是,目前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仍然处于无序状态,教师流动性大,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难以有效保障,严重影响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稳定,影响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制约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学,保证我县民办学校沿着健康轨道持续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02]87号)精神,学习和借鉴山东省青岛市、福建省泉州市等地建立教师交流服务中心的经验,拟建立玉环县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把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纳入正规的渠道。“中心”建立后,暂时挂靠县教育局人事监察科,增加事业编制2人。“中心”接受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业务指导。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件:玉环县教育局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办法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詹志山 电话:7221537)
主题词:机构 建立 请示
共印10份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三日印发
玉环县教育局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做大做强民办学校教育,保障我县民办学校沿着健康轨道持续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02]87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
1、本县民办学校自行招聘的符合代理条件的专任教师;
2、本县公办学校经县教育局同意引进的外地教师;
3、交流到民办学校的本县公办教师;
4、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师范类毕业生;
5、教育系统内其他自愿并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对象。
二、代理条件
1、当事人具有任教资格;
2、当事人已经与校方签订聘用合同;
3、校方已经为当事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手续;
4、校方申请并与本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5、县教育局审核同意。
三、代理内容
对委托县教师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专任教师,本中心提供下列服务:
1、参加学年度考核并给予存档;
2、参加教师职务评审;
3、参加教师继续教育;
4、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5、参加学年度评先评优;
6、其他应该并能够代理的事项。
四、代理办法
每年9月份,由民办学校向教师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代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代理的手续。委托代理每年办理一次。
五、代理终止
代理当事人因辞职、辞退、合同期满未续聘等原因与原学校终止聘用劳动关系,代理当事人和所在学校要在学期结束时书面报告“中心”,申请终止代理关系。“中心”审核后办理终止委托代理的手续,并将代理当事人的人事档案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或者随当事人转移。在学期中途,代理当事人和所在学校都不能申请终止,“中心”此时也不予受理。
玉环县教育局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