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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度政党晋升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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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度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台人薪[2003]47号、台财行[2 003]8号文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度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贯彻执行。
      一、2003年度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
      1、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1月l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凡2001年、2002年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可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00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这次不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增发离退休费。
      2、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总的原则是先考核,后晋升,即在年度考核,确定每个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基础上,连续两年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方可晋升工资档次。
      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期为连续两个年度。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例如2000年考核为称职,2001年考核不 称职,其考核期从2002年起重新开始计算,又如:2001年考核不称职,2002年考核称职的,则从2002年重新开始计算考核期,若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则从2004年1月起晋升工资档次。按照浙人奖[200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第一年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工资档次;第二年如仍无明显改进,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2002年12月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先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于2003年1月再按新任职务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003年1月晋升职务的人员,先按原职务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然后于2003年2月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4、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在未作出结论前不得正常晋升工资,待结案后根据审查结论再衡量是否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条件。
      5、根据浙人薪[1996]94号文件精神,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机构改革后机构规格变动引起职务变动或工作调动等原因,其高出现职务工资的保留部分,在这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予以冲销。
      6、军队转业干部以转业到地方的当年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第一个考核年限,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从第三年1月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7、党政机构改革中按有关规定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在离岗退养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与在职人员一样同等对待。
      8、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浙人薪[1996]21 号、[1996]财行14号)执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级别的晋升按浙人薪[1997]224号、浙人薪[1999]169号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
      1、根据全省工资会议梢神,从2003年1月1日起,对200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离休时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离休时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离退休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享受司局级和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在这次增加离休费时,可分别按副厅级和副处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
      事业单位中1985年工改前离休,1983年9月1日前为原国家机关技术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次仍可按规定93工改时对应的职务工资档差,增加离休费。
      (2)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3)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干部,可以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3、根据浙人公[2001]56号和浙人薪[2002]79号等文件规定, 因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能增加离退休费,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再作确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不得增加退休费。
      4、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5、该次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计入一次抚恤金基数。
      四、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核准权限:县管及县管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核准,其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事劳动杜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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