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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转制后伤残军人安置问题
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转制后伤残军人安置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企业转制后伤残军人安置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6月9日,常务副县长潘旭辉、副县长梁志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转制后伤残军人安置问题召开协调会议。与会人员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伤残军人是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伤残军人工作、生活与医疗保障的重要性,积极帮助伤残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他们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提高。
二、因企业转制原因,伤残军人要求重新安置的,原则上由原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予以安置。主管部门在安置时,对伤残军人在企业转制时,选择买断工龄、自谋职业而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予以收回;对参加企业重组或以职工身份内部购买企业资产的伤残军人,将所购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或从事其他经营行为而获得的一切收入予以收回。伤残军人安置后,由伤残军人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和鉴证;原职工身份不变,补足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其连续工龄。
三、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台办第7号)精神,对伤残军人在企业转制后,从1999年1月至重新安置期间,主管部门按每月286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扣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负责缴纳此期间医疗和养老保险费(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缴纳)。
四、同意年满55周岁的伤残军人,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年满50周岁的,办理退休手续;不满50周岁的,办理退职手续。
五、伤残军人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二十年的,由单位或原主管部门补足二十年。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全额报销。
六、对不要求重新安置的伤残军人,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保障。
七、对在本系统内安置伤残军人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可由县劳动部门在全县范围内推荐就业,伤残军人被推荐3次而不愿意就业的,视作放弃就业。
八、因违反法律、纪律而被除名、辞退或开除等处理和自动离职的伤残军人,主管部门不再负责安置和办理社会保险。
与会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潘旭辉 县政府 常务副县长
梁志良 县政府 副县长
陈宗良 县府办 副主任
李国立 县府办 副主任
黄志远 县发展计划局 局 长
陈青平 县民政局 局 长
郭显银 县信访局 局 长
陈树刚 县人劳社保局 副局长
王庆飞 县人劳社保局 副局长
张建福 县粮食局 副局长
王云玉 县经贸局 纪委书记
王万宝 县供销合作总社 副主任
赵陈焕 县府办 副科长
金治光 县府办 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