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城关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城关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玉环县城关建成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和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在办理下列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表:
(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领《房屋装修许可证》;
(三)立面装修、立面破门(窗)、广告审批;
(四)市政(建设、改造)工程。
第四条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及时退还申报资料,告知原因。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批准的处置计划将建筑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有偿清运处理。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垃圾未处置前,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暂时堆放到不影响市容市貌的地点(位置)。
第八条 县城建监察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及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的监察力度。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予以从严处理。
第九条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