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劳监[2003]9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玉环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无故拖欠克扣。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一旦出现拖欠苗头,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完工或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在2004年1月15日之前,无论工程是否完工,都应全部结清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安心回家过春节。
3、建立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度。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成总承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同时,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按照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曝光台、中国建筑信息网和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附: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建设规划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