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所、队:
《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首次不罚”若干意见》已经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首次不罚”若干意见》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首次不罚”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玉环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首次不罚”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首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告诫,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政处罚。
(一)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尚未超过法定期限30日的;
(三)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者或者进场交易证的;
(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为谋生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尚未超过30日的;
(六)在3月15日以后,年检截止日期前申报年检的;
(七)企业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未造成后果;
(八)广告主未经登记而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店堂广告,尚未超过30日的;
(九)发面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
(十)企业擅自制定、印刷合同文本的;
(十一)生产、经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商品;
(十二)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十四)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十五)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十六)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第四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被告诫当事人的跟踪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按规定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转入行处处罚程序;
第五条 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正确使用“首次不罚”。对违法行为比较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而不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局监察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实施行政告诫的程序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度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若干意见于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实行,玉工商[2003]47号《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首次不罚”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意见由玉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