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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呈报玉环县人才交流中心 教师代理部实施办法的请示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学,保证我县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经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玉环县财政局、玉环县教育局集体研究,拟出台《玉环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实施办法》。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 环县 教 育 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玉环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保障我县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02]87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现就该代理部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

  1、被民办学校聘用的本县公办教师;

  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

  3、公办学校经县教育局同意引进的外地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4、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师范类毕业生;

  5、其他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对象。

  二、代理条件  

  申请代理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教师任教资格(不包括退休教师);

  2、当事人已经与聘用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有效;

  3、学校为被聘用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

  4、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

  三、代理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代理人的档案工资,保管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在学年度业务考核、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审、教科研活动和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并依照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解除代理关系后,对原代理人的人事档案继续代理或办理转移手续。代理部可以提供就业信息,为教师再就业提供方便。

  四、代理程序:

  1、每年9月份,由代理人所在学校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提出代理申请;

  2、交验有关证件: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需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需出具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3、签订代理合同: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定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每年办理一次,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五、代理终止

  代理当事人辞职、辞退、合同期满未续聘等原因与原学校终止聘用劳动关系,代理当事人和所在学校要在学期结束时书面报告代理部,申请终止代理关系,代理部审核后办理终止委托代理的手续。在学期中途,代理当事人和所在学校都不能申请终止代理关系。

  六、手续办理

  为了便于公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在人员流动手续上应根据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办理:

  1、公办学校教师或应届师范类毕业生被民办学校聘用的:(1)凡原属公办学校教师的,教育局将根据聘用手续,把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及其人事档案由原县教育局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由代理部开具介绍信到聘用学校。(2)凡属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经县教育局同意被民办学校直接聘用的,由教育局开具介绍信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由代理部开具介绍信到聘用学校,人事档案转入代理部管理。

  2、民办学校教师被公办学校聘用的:(1)凡是原属县教育局开具介绍信到民办学校的教师,经县教育局同意被公办学校重新聘任后,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教育局。县有关部门自动确认其公办学校教师的身份。(2)其他人员被公办学校聘任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仍然保留在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

  七、有关待遇

  1、公办学校教师被民办学校聘用,或者是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教育局直接分配到民办学校的教师:(1)由教育局每年核准带薪委派到民办学校的教师人数、名单,凡是属带薪的,其工资待遇和各类保险等经济待遇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统一纳入县财政解决;(2)不带薪的,其工资由聘用学校参照当事人的档案工资标准发放,或由聘用学校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他各类保险由聘用学校按规定给以投保。

  2、民办学校教师被公办学校聘用的:(1)凡是原属公办学校的教师。在民办学校时属于带薪的教师,被公办学校重新聘用后其工资和各类保险均按原不变;在民办学校时属于不带薪的教师,被公办学校重新聘用后其工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改由县财政发放,各类保险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2)其他人员(包括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其工资由聘用学校参照当事人的档案工资标准发放,或由聘用学校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他各类保险由聘用学校按规定给以投保。

  3、凡是从县教育局开具行政介绍信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的对象,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人事行政关系仍隶属县教育局。如果在县人才交流中心教师代理部代理期间,当事人办理了自动离职手续,或者被所在学校落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凡是今后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教师人事代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由县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或按县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教师  管理  机构  请示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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