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玉环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范围。林地内及距林缘50米以内区域;风景名胜区及其周围100米以内区域;其它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重点区域。
二、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期限。森林防火期内(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上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日期;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
三、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部门。镇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行使野外火源管理职责,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具体做好本责任区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四、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时期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野炊、玩火、祭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严禁擅自烧草泥灰、烧地坎草、烧路边草;
(三)严禁在旅游景点、庙宇、民房和水库等周围用火;
(四)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由输电单位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五)镇乡人民政府在风景名胜区及山区主要人行道两侧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烧草泥灰、野外焚烧垃圾,应向所在村居(社区)申报,落实安全措施,经同意后方可用火,并报告所在地镇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七)烧荒开垦、烧地坎草、烧路边草、造林炼山施工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落实防火预案,由村居(社区)、镇乡政府签署意见,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并落实专人负责,严防失火。
五、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镇乡政府要组织足够的力量,由领导亲自带队,在重要地段、进山道口设卡检查,收缴火种,护林管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巡守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六、因上坟祭祖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对于野外违章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制止,或向所在地镇乡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7222764)。
八、在野外违章用火尚未造成森林火灾或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下的森林火警,镇乡政府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对未成年人、痴呆人、精神病人等人员,镇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监护人落实监管措施,慎防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补种树木、赔偿经济损失及扑灭费用。
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印发的《玉环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