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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玉环县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有渔业船舶。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全县各级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第四条 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协调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实行二月一议,镇乡实行一月一议,渔业村(公司)实行每风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渔业安全生产承担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确保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对各镇乡、渔业村(公司)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全县渔业船舶的发证、换证、入渔许可、年审收费及更新渔业船舶的审核、报批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员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各类渔业重大事故及跨镇乡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各类渔业海损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渔业短波通讯网络与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讯网岸站的建设、维护、值班等工作。
(七)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渔业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把好渔船质量关和各种安全设备的配备关。
(八)负责全县渔业船舶进出港的签证工作,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档案,做到一船一档。
(九)负责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渔业船舶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发放停航指令书,并督促相关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监管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承担领导管理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渔业村(公司)、到船、到人。切实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上级有关渔业安全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镇乡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渔船、船员档案。根据各自特点,制订通讯联络、安全操作、值班等规章制度。
(三)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上报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有关渔业村(公司)对已发放停航指令书的船舶实行严格监管。协助职能部门查处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案件。
(五)负责本辖区内渔业船舶之间一般性的海事、渔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并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协助查处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及跨镇乡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六)负责非渔业村渔船安全管理组织的落实,做到集中挂靠,统一管理。
(七)负责非法生产经营渔业船舶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
(八)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的记载工作。
第八条 渔业村(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村(公司)渔民群众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及渔业生产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切实做好本村(公司)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的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船、到人。
(三)组织本村(公司)渔船编组出海生产,及时建立并调整编组档案,建立健全本村(公司)及所属渔业船舶安全通讯网络、安全操作规程、值班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四)配备专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船舶和船员持证及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及船舶进出港等动态情况。建立本村(公司)安全台帐。
(五)对渔船所存在的一般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和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六)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提交的整改意见要督促渔民落实到位,对已发放停航指令书的船舶要落实专人监管。
(七)负责本村(公司)渔船之间一般性的海事、渔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并上报镇乡及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协助做好上级负责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处工作。
(八)负责本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渔业船舶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加强非渔劳力管理,坚决防止无资质劳力出海生产。
第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财产及船员的人身安全负直接责任,船长是第一责任人。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本船安全工作制度,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服从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乡和村(公司)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船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各类安全设备,加大“三修”投入,按时申请检验,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渔船进出港签证,保证250马力以上钢质渔轮和渔业辅助船每航次签证一次,其余渔船每年签证两次以上。
(五)切实执行渔船编组出海生产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动态。
(六)积极参加船东互保和商业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
(七)与雇佣人员签订雇工合同,严防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十条 全县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建立编组出海生产制度,实行编组出海生产。
(一)各渔业村(公司)渔业船舶按船质、马力、作业类型、作业区域等进行分类,自愿编队组合,少数渔船可根据实际情况跨镇乡、村(公司)组合,但必须在编组长所在的渔业村(公司)登记。
(二)各编组应推选1名航海技术好、威信高、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船长为组长,并以该组长所在船为带队船。
(三)各编组应明确组内各船应承担的责任,自筹一定的互助、互救基金,制订基金管理制度。
(四)各编组长应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切实做好组内渔船的安全生产工作,随时掌握本组渔船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岸台报告。
(五)各编组内的渔船必须服从编组长的统一指挥,共同结伴航行、生产,保持安全照应距离和通讯联络,严禁擅自单独行动。
(六)各编组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职责,本组内的渔船一旦遇险需要救助,同组渔船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进行救助,并及时向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七)各渔业村(公司)应建立编组出海生产渔船档案,每季度上报所在镇乡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各编组内渔船发生变动的,应在3天内上报所在镇乡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
(八)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各渔业村(公司)应设立值班电台,指派专人值班联系。岸上值班电台与各组及各船之间要统一通讯联络频率、时间和每日联络次数,及时向其提供气象信息,全面了解各编组渔船生产动态。遇有八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全天候开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根据各自的生产作业特点,切实做好自身的安全工作。
(一)渔业船舶应加大“三修”投入,确保渔船安全适航。木质渔船应经常自查灰缝水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钢质渔船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焊缝及腐蚀情况,不得擅自进行改装或安装某些设施。
(二)渔业船舶必须严格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货物,合理配载,严禁超载和违章搭客。
(三)渔业船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四)航行、生产的渔业船舶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显示自身和识别对方船舶的号灯、号型、声号,表明自己和判断对方船舶的动态,采取一切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和避免各类碰撞事故的发生。
(五)当班人员在渔业船舶航行、生产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提前15分钟进行,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代好周围的船舶动态及风、流等海况和注意事项。
(六)渔业船舶在锚泊时,必须正确显示号灯、号型,落实安全值班制度,保持2人以上值班。
(七)渔业船舶在进出港、靠离码头及在狭水道、岛礁区等复杂航区或遇有雾、雹、大风等复杂天气时,船长必须亲自当班,并根据不同情况,增加值班瞭望人员。
(八)渔业船舶应切实做好防雾、防台、防风等工作。在雾季生产时,必须按雾航要求落实增加值班瞭望人员、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等具体措施;在风季生产时,必须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严禁超航区、超抗风力生产;在台风来临之际,应早进港、早防范,严格按本县防台预案的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
(九)渔业船舶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经常检查液化气钢瓶和电器设备及线路等,防止液化气泄漏、爆炸及电器、线路老化起火。
(十)渔业船舶应切实防止硫化氢中毒事件的发生,船员下舱作业前要使用防臭消毒剂,舱室要进行通风,下舱作业时要戴防毒面具,舱口要有专人值班。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对安全意识淡薄,航海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审证;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自身职责的船长及船员,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渔业村(公司)应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航、停产,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不听劝阻擅自出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因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督管理不力或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予以表彰奖励;对积极参加海上抢险救灾的单位、渔业船舶及表现突出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渔船编组长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渔业捕捞船舶、渔业运销船舶、渔业冷藏加工船舶、渔业供油船舶、休闲渔船、养殖船舶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