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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玉环县企业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及处理办法》的报告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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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玉环县企业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及处理办法》的报告

?玉环县人民政府:
    随着我县私营经济的发展,劳资纠纷尤其是拖欠工资问题日益凸现。但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劳动保障监察对于欠薪问题的处理仍然处于被动等待阶段,无法把欠薪事件解决在萌芽 状态,有时候甚至发生企业主欠薪逃逸的情况,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标本兼治,形成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我局根据《劳 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玉环县企业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及处理办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特此报告
    附:玉环县企业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及处理办法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日    


玉环县企业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杜绝和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提高劳动管理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薪预警保障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均属欠薪预警对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四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 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帐 户。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工资支付负全责。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职工工资支付由承包方负责;无法人资格的承包方拖欠职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欠薪预警程序


    第八条 企业因欠薪而被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将其列为欠薪预警监控对象,下达欠薪预警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用人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工资补发计划,明确补发时间,并在3日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预警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 欠薪保障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欠薪保障金额度,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由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所拖欠的工资。
    对信用良好、近年无欠薪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担保保障方式。由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并在本县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出具担保书。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欠薪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确属建筑业企业责任的,且经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然拒不支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可动用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所拖欠工资。
    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欠薪担保的机构,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履行担保要求后,应立即将相应资金划入指定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因发包方未能按期结清工程款造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包方己按期结清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未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总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包方或者总承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突发性欠薪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等部门应当共同协作,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为清薪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的,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减免费用,或者待案件执行完毕,劳动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向其收取。
    第十五条 劳动者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欠薪处理工作,建立欠薪预警处理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本辖区用人单位欠薪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处理劳资纠纷事件,防止因拖欠工资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欠薪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
    建立工资年度专项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对上年度工资发放情况的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名单,进行跟踪检查。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欠薪举报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劳动者的举报。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对于欠薪逃逸人员,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协查,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或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限期整改不到位、屡犯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或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守信和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名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对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法律文书作出答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欠薪保障金或担保保障手续的,对未开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己开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投标资格,清退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列为欠薪预警对象的企业,在预警期间除了全额补发职工工资,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 1至5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的,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欠薪预警通知书


附:
          欠薪预警通知书
    ________企业:
    你单位在企业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存在以下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玉环县企业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及处理办法》,将你单位列为欠薪预警对象。请你单位就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工资补发计划,明确补发时间,并在   年月  日前将整改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如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本通知决定的,我局将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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