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3种抗感染类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抄送:县府办,县纠风办,县卫生局。
关于降低3种抗感染类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4]13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就降低阿莫西林等3种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价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品种,共3种。具体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2。
二、附件2所列品种价格,为备注栏标明生产企业生产的对应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2004年10月前,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件1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件2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于6月20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重新核定价格。
四、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五、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六、浙江省境内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执行顺加作价后的销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顺加作价后的价格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浙江省物价局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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