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镇属各办: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楚门镇机关机动车辆管理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楚门镇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府办
楚门镇机关机动车辆管理补充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用车程序,节约用车经费,提高用车效率,确保用车安全,特对镇机关车辆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镇机关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归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党政办下设车队,车队长主持车队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安排车辆调度、保养、维修等工作。
二、镇机关车辆实行专人专开、定点维修、定点加油。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本镇车辆。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三、车队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专职驾驶员负责本车辆的日常保养和具体管理,填写行车日记,定期或不定期将车辆状况上报车队。
四、镇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短途(台州市内)公务用车,由车队长安排车辆。车队长不在的,由党政办主任派车。长派(台州市以外)公务用车,应填写出车单并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遇特殊情况的,可先经口头审批出车,事后补签出车单。
五、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人车回镇。下班后车辆一律进机关大院停放,确因正当理由需在外停放或过夜的,须事先报请车队长同意。
六、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镇内。车队安排两名驾驶员值班,设正班一名,副班一名(值班驾驶员保持通讯畅通),以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车,其他驾驶员非经车队长批准,不得擅自用车。
七、镇机关值勤门卫负责检查登记每天晚上和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的车辆入库和进出情况,并将记录及时上报车队和党政办公室。
八、驾驶员报销差旅费一律附出车单,由车队长审核、党政办主任复核、镇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九、非本单位用车、非工作用车一律报镇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十、本办法为《楚门镇机关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两者有冲突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驾驶员违反《镇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及本补充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违反规定三次以内的,予以警告并上墙公示通报;违反规定三次以上的,每次扣发奖金100元;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待岗处理。
十二、本补充办法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出车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