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水利局关于玉环县城乡供水“一户一表、
计量出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水利局制定的《玉环县城乡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玉环县城乡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实 施 细 则
县 水 利 局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推广实施工作,保障自来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是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贸易结算计量水表集中统一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二)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自愿”的原则。
(三)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后,从取水口至用水户计量水表(含)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从进户计量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护管理。
(四)“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作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新建住宅
1、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建的多层住宅楼供水必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新型远传水表,利用水表数据采集器统一抄度、布线和表位安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2、申请建筑施工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给水设计方案送交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给予供水。
3、对于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住宅供水,应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改造。
4、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工程费用,纳入住宅建设成本。
(二)已建住宅
1、已建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装区域的取水口供水干管能满足改装后供水压力的要求。
2、申请改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原则上应以单元为单位集体申请;无法以单元为单位集体申请的,申请户数应超过单元总户数的60%。
3、改装区域在近年内不列入拆迁改造。
4、已实行区域性二次加压供水形式的多层或高层住宅,因产权归属问题无法向用水户直接计量的,不列入“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对象。
三、安装技术要求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安装可采用“嵌墙式”和“落地式”两种形式,安装后不得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
(二)严格按照安装规范进行施工,安装的表箱、采集器箱、立管、水表导线管等应牢固、美观。
(三)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修复墙面、地面,按时办理退料结算手续。
(四)用水户的水表口径统一规定为15毫米,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统一集中。
(五)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水表检测单位检定合格,并纳入强制检定管理范围。
(六)用水户的给水管材不得使用镀锌钢管,一律采用国家推荐的钢塑管、铝塑管等新型管材。
(七)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条件许可,同步取消屋顶水箱。
四、报装受理程序
(一)在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设立城乡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办公室(设在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实施工作。
(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报装业务,具体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各营业所(水厂)办理。用水户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报装申请表,附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签订安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合同书。用水户自备安装材料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附有质保书;否则,不予安装使用。
(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到用水户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认真核对用水性质、层楼、申报户数、已报装户数及报装户的户名、户址、室号、用水人口、身份证号等有关内容,确定管道走向、管径、接水点位置、长度等,并绘制各单位安装立体示意图和每户安装平面图,标明管材型号。
(四)用水户办理报装缴费手续后,各营业所(水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安装任务。
(五)涉及道路挖掘、绿地占用的,用水户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给予施工。
五、竣工验收管理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各营业所(水厂)负责,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技术科按照相关的技术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核查。
(二)对不符合“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安装技术标准的工程,由各营业所(水厂)督促安装工进行返工,所造成的费用由安装工负责;经验收合格的,营业所(水厂)制作验收记录一式两份,一份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存档,一份留存备查。
(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将立户的表卡,按月下发各营业所上册抄收,开展正常的营业收费管理工作。
六、收费标准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安装、改装费用,以发展计划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二)孤寡老人、残疾人用户报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凭有关证件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