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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

  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港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定的《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玉环·中国阀门城土地征用及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玉环·中国阀门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玉环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玉政发〔2001〕88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玉环·中国阀门城建设拆迁实施主体为玉环县阀门城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玉环·中国阀门城工程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房屋建筑、附属物、构筑物等的拆迁。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安置人口及其面积的确认

  第四条 产权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房、地产权属合法,并作为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

  2、有建房用地批准书的(指1994年以前);

  3、罚款后有补办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的;

  4、1982年10月3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由本人具结,村(居)委会证明,经镇政府调查核实确认,并由国土部门核发土地证。

  第五条 安置人口的确认。

  1、拆迁安置人口主要指拆迁范围内的常住在册人口。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服刑人员(指有期徒刑)、劳教人员计入在册人口;招婿的以结婚登记证为准计入在册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增加1人计算在册人口;已到晚婚晚育年龄且已领取结婚证还无子女的,按增加1人计算在册人口。

  2、混合户(农户和非农户混合)中的非农户口居民,不计入异地安置人口数,但享受过渡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非农户口居民未享受房改、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或住房货币补贴且常住的,可计入调产安置的在册人口。

  3、成年女子出嫁而户口未迁出的,不计入在册人口,其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且本人因政策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计算在册人口。

  4、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前死亡的,不计入在册人口;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后死亡的,计入在册人口。

  5、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前出生的,计入在册人口;之后出生的,不计入在册人口。

  第六条 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的确认。

  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3]61号)执行,征用价格按每亩5万元结算。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实行作价补偿。拆除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房地产评估单位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拆迁人依据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第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异地迁建、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进行安置。农业户口在本镇的产权人,可以任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产权人户口不在本镇的,拆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调产安置。

  第十条 异地迁建的安置地块、地基基准价、安置标准及结算办法。

  1、安置地块:原则上安置在本行政村的规划小区内(阀门城规划区和柚园小区区块)。

  2、地基基准价:每间(50平方米)15万元(每平方米3000元)。

  3、异地安置标准:

  (1)拆除房屋1间(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0平方米),安置地基1间;

  (2)拆除房屋2间(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80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安置地基1间,在册人口3人以上(含3人)安置地基2间;

  (3)拆除房屋3间及3间以上(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以下(含2人)安置地基1间,在册人口3—5人安置地基2间,在册人口6人以上(含6人)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最多不超过2间)。

  4、异地安置结算:

  (1)安置的地基建筑占地面积不足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以每平方米3000元补给被拆迁人;安置的地基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拆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大于部分由被拆迁人以每平方米3000元支付给拆迁人。

  (2)安置地基的地质勘探费、房屋建筑施工图纸设计费、测量放样费和白蚁防治费等规费由被拆迁人自负。规划、土地审批税费等面积部分(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下同)由拆迁人支付,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支付。安置的地基按规划要求实行统一设计、统一色调、统一立面、自行建设。

  (3)拆迁确认总用地面积和安置总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75元(每亩5万元)进行找补结算。安置总用地面积内的道路代征、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分摊负担。

  (4)安置的地基为集体性质,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否则将不予上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调产安置方式和办法。

  1、调产安置一律实行套房安置,安置的套房座落在阀门城规划区内。

  2、调产安置的套房由拆迁人按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造、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行建造。套房建筑为多层(6层及以下)和高层,以多层为主。套房分小、中、大三个套型,小套为80平方米,中套为110平方米,大套为140平方米,每套面积允许误差5平方米,面积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规范计算。

  3、调产安置办法:

  (1)拆迁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在册人口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中套1套;在册人口在4人以上的,安置小套2套;

  (2)拆迁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内,在册人口在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大套1套;在册人口在4人以上的,安置中、小套各1套;

  (3)拆迁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内,在册人口在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小、中套各1套;在册人口在4人以上的,安置中套2套;

  (4)拆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内,在册人口在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中套2套;在册人口4人以上的,安置中、大套各一套;

  (5)拆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450平方米以内,在册人口在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大套2套;在册人口4人以上的,安置中套2套、大套1套;

  (6)拆迁建筑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在册人口在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中套2套、大套1套;在册人口4人以上的,安置中套1套、大套2套;

  (7)被拆迁人的房屋层数为1层的,调产安置的建筑面积按2层计算,重置价格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4、调产安置结算办法:

  被拆除的房屋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选择多层套房的,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以特惠价每平方米500元结算,超面积部分以优惠价每平方米800元结算。选择高层套房的,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以特惠价每平方米700元结算,超面积部分以优惠价每平方米1600元结算。

  5、调产安置的套房采用抽签办法确定位置、层次,并结算楼层差价(差价率见附件1)、风角朝向差价(差价率见附件2)。高层以整幢中间楼层为标准,中间楼层差价为零,每向上1层,每平方米加40元;每向下1层,每平方米减40元。

  6、底部架空层(储藏室)面积按每平方400元结算,顶层阁楼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架空层和顶层阁楼面积均不计入套房建筑面积),架空层、顶层阁楼按建筑图纸设计搭配。停车库在套房安置户内优先招标出让。

  7、调产安置的套房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8、调产安置的套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按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的套房准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9、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同时解决高层套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劳动就业等问题,对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予以外加商铺安置。在册人口4人以内(含4人,包括独生子女增加1人计算成4人)的,安置商铺铺位1个;在册人口4人以上的,安置商铺铺位2个。商铺面积不计入套房建筑面积。

  调产安置的商铺由拆迁人按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造,被拆迁人不得自行建造。

  商铺建筑为多层(4层以下含4层),安置商铺的建筑面积每铺位为8平方米,考虑建筑设计的客观性,每铺位建筑面积允许正负差在2平方米范围内。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按颁发商铺所有权证的规范计算,正负差面积均按市场评估结算找补。

  商铺安置建筑面积以优惠价每平方米800元结算,采用抽签办法确定位置、层次。商铺的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按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的商铺准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办法。

  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以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建筑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予以补偿,总用地面积(不含建筑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95元予以补偿,土地审批税费、城市配套设施费分别按每平方米41.5元、40元予以结算补偿。

  第十三条 违章(临时)建筑物的拆迁处理。

  1、违章(临时)建筑物拆迁不予安置。

  2、拆迁范围内未经处理过的违章(临时)建筑物,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的临时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予以补偿。

  第四章 非住宅(企业)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企业拆迁原则上不实行异地迁建,采用货币一次性补偿安置。被拆除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以重置完全价格予以补偿;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75元予以补偿;土地审批税费、城市配套设施费分别按每平方米41.5元、40元予以结算补偿。

  第十五条 拆除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物,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后确需要重建的,由清港镇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拆除祠堂和寺观庙堂,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线杆管道、广告牌等迁移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迁移,迁移费用由涉及到的单位负责,原则上不予补偿。电力、供水、电信、广电等有关单位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应尽快办理和安排好被拆迁人的电话移机、广播、有线电视、供电、供水等事宜。

  第五章 补助办法

  第十八条 过渡补助办法。

  1、拆迁双方签订协议后,拆迁人按规定发给被拆迁人房屋过渡补助费,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2、住宅过渡补助费按常住在册户口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予以补助,过渡期为24个月;由拆迁人引起过渡期延长的,延长部分按此标准予以加倍补助。

  3、企业的过渡补助费,根据合法房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包括过渡期间的停产损失费,异地迁建发生的设备安装费)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搬迁补助办法。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常住在册户口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户不足3人,按3人计算。

  2、企业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合法房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青苗补助办法。

  1、拆迁涉及的青苗按实际种植的青苗类别进行补偿:水稻每亩补助1000元;文旦树未投产的每株补助10—50元(年限划定1—5年,每增1年加10元),初果期每株补助60—80元(年限划定6—8年,每增1年加10元),成果期每株补助90—120元(年限划定8年以上);广柑、桔子、葡萄、桃、李、杏、梨、枇杷等果树,未投产的每株补助10—20元,初果期每株补助20—40元,成果期每株补助40—100元。文旦、广柑每亩按40株结算,桔子每亩按60株结算,其他果树可以参照计算,特殊或较大的果树酌情评估补偿。

  2、用材林等其他树木,一般从地面向上1米处测量胸(直)径,按每厘米1元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办法。

  1、电话移机补助为每门80元;

  2、宽带用户移接费每门补助100元;

  3、有线电视移接费每门补助100元;

  4、挂式空调的拆装费每台补助200元;

  5、立式空调的拆装费每台补助300元。

  第二十二条 签订协议奖励办法。

  1、住宅: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第1天与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按合法有效的房产建筑面积(下同)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予以奖励;第2天签订协议的,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予以奖励;第3天至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予以奖励。违期的,不予奖励。

  2、企业: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予以奖励。违期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提前腾空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腾房,并交拆迁人拆除的,每提前1天(最高按22天计算),住宅按每平方米3元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按每平方米2元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玉环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套房楼层差价率表

  2.套房风角朝向差价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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