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抄送:县府办,县纠风办,县卫生局。
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部分药品
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4]17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抗感染类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的具体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的范围内确定。
浙江省境内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执行顺加作价后的销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顺加作价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