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等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4]15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除外),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决定适当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水平。现将该通知中有关调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主要用于缓解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购电成本上升等问题。电价调整后省电网销售各类用户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每千瓦时降低0.1元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价水平待省物价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另行下达。
二、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再按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执行。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环保局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暂执行一年。
三、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要按浙江省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自备电厂所在地供电企业代收,按规定上缴省电力公司,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省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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