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县水利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发展计划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人大办、县府办、各镇乡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209号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统一征收和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有效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但对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不得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征收。调整后的水资源费标准见下表。

                                   元/立方米、千瓦时

  类

  表  水

  下  水

消 耗 水

贯流水

水力发电

抽水蓄能

承压水

非承压水

自来水制水企业

自备取水

收费标准

0.08

0.10

0.02

0.01

0.002

1.20

0.40

注:取用地表水灌装桶、瓶装水的按5/立方米计收,取用地下水灌装桶、瓶装水的按10/立方米计收。

三、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统一征收,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水资源费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等工作。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对取用地表水的自来水制水企业的水资源标准,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四年八月十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582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