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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制定的《玉环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九日    

 

玉环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县经贸局  县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三日)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县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县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县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渔民及受小城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影响导致农民身份发生变化,但其享受的土地、计生、保险等政策仍和普通农民一致的,视同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

  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请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县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申请财政补贴。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6)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7)购买人储蓄存折,也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4)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5)购买人储蓄存折,也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各乡镇审核补贴时,须审核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系统未开通前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纸质审核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执行。

  2、补贴资金下达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预拨的补贴资金后,根据各乡镇补贴资金需求进度及时转拨到乡镇财政办,年终根据各乡镇实际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3、补贴资金兑现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办法。各乡镇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应予高度重视,结合家电下乡工作,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该项工作由“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财政、经贸、价格、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通过监管与考核,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1、各乡镇要积极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工作,在乡镇全程代理室设置补贴申请受理窗口负责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补贴审核单位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要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

  2、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做好补贴资金测算、转拨、清算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3、经贸部门要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负责对目录内产品销售企业的组织管理。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4、价格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牌本规格型号2009年2月底前在本地区的最低销售价格。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及时在全国车辆驾驶员管理信息系统车辆备注栏中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并在车辆转移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乡镇、财政、经贸、价格、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广泛开展宣传,完善政策服务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启动后,财政、经贸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印发宣传单(画)、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让农民全面了解知晓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积极性。有关部门要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动态,并定期到基层指导工作,开展调研,认真分析问题、建议,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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