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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人劳社〔2009〕50号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范围及对象
1、企业职工应该参加养老保险而从未参加,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办参保手续,经县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取得支持的,可凭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补缴手续。
2、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又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二、补缴标准
1、补缴的缴费基数:在每年度7月1日前补缴的,补缴基数为补缴时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月1日后补缴的,补缴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的缴费比例:企业参保的申请补缴,按照办理补缴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个人参保的申请补缴,按照办理补缴时城镇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三、个人账户划建
1、补缴统一制度实施前(1997年12月31日前)的年限,其个人帐户按相对应年份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补记。
2、补缴统一制度实施后(1998年1月1日后)的年限,其个人帐户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
四、费用征缴途径
1、由参保单位申请补缴的,补缴费用通过申请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由申请单位代收,应补缴费用与办理补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一起实行地税征收。
2、由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的,补缴费用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途径办理。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补缴方案 通知
抄送:县府办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