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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人劳社〔2009〕44号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
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办法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困难企业不减员,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局势,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和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采取积极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台劳社就[2009]4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帮扶对象和重点
帮扶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的困难企业。帮扶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申请帮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2008-2009年工商登记年检合格;
(三)没有裁员或者裁员少于15人或者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0%(以2008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
(四)2008年平均从业人数在80人以上、且已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及以上;或2008年平均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按销售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换算成参保人数已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及以上;
(五)至2008年12月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减少不超过10%的。
二、困难企业享受的具体帮扶政策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将两项补贴合并统称为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按玉政发〔2009〕30号文件规定办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1)2008年12月已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2)按销售缴费的企业在申报期内已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的职工。
3、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和审核程序
困难企业于季后第一个月15日内,携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上季度享受补贴的申请,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给予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玉环县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3、《玉环县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保职工花名册》;
4、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
(三)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拨付程序
县财政部门于当月23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并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未列入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告知企业。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要结合实际,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发放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认真执行拨付资金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以及违规使用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起执行。
附件:1、玉环县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玉环县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保职工花名册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 玉环县经济贸易局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