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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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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人劳社〔2009〕68号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玉环县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07〕36号)、《玉环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07〕37号)、《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玉政发〔2007〕38号)和《玉环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补充规定》(玉政发〔2009〕3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

  城乡居民医保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每年财政贴补都在3000万元以上,参保人较少的缴费在患病时就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补偿。2010年,我县农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县财政补贴100元,其它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保持不变,所有医保的待遇享受水平都有大幅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增多,医院直接刷卡结算的平台进一步拓展。各地应全面部署、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新政策,结合典型事例,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好处给群众讲清楚,促进群众主动参保。县社保中心已经准备了一系列的宣传资料,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免费领取。

  二、明确工作任务

  2010年度,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任务,依照《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县对乡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玉县委〔2009〕18号)要求落实,即玉城街道69800人,坎门街道47000人,大麦屿街道45300人,楚门镇41600人,清港镇41700人,芦浦镇15500人,干江镇15700人,沙门镇19700人,龙溪乡15600人,鸡山乡5700人,海山乡5700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努力扩大医保覆盖面,争取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使辖区内的居民实现应保尽保。

  三、统一业务流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与缴费实行分级负责,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并缴费,村居汇总后统一交乡镇或街道,再由乡镇、街道统一上交县社保中心。2010年乡镇、街道向县社保中心报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县社保中心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申报的参保信息后,再与乡镇、街道结算医保保费,建立与参保人的医保关系。申报软件已经开发完成,各地可从社保中心网站(www.yhsi.net)下载,软件登录需要的用户名、密码将另行分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干部担任参保数据的汇总、审核和网上申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和不发生人员漏保。

  四、掌握参保进度

  2010年的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工作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具体安排如下:

  10月1日至12月15日,社保中心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各乡镇、街道组织村居(社区)开展参保登记和缴费,并同时分村居(社区)向社保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名单,期间可在网上更改、增减参保人员明细;

  12月15日以后,社保中心关闭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功能,不再接受参保申请。申报系统只提供费用结算和参保信息查询功能;

  12月18日,各乡镇、街道向县社保中心领取参保信息确认表;

  12月24日,沙门镇、干江镇向县社保中心确认参保信息并结清保费;

  12月25日,坎门街道办事处、鸡山乡向县社保中心确认参保信息并结清保费;

  12月28日,大麦屿街道办事处、海山乡向县社保中心确认参保信息并结清保费;

  12月29日,楚门镇、芦浦镇向县社保中心确认参保信息并结清保费;

  12月30日,清港镇、龙溪乡向县社保中心确认参保信息并结清保费;

  12月31日,玉城街道办事处向县社保中心确认参保信息并结清保费。

  五、注意几个事项

  1、未满18周岁(199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且未入学校、幼儿园的本县少年儿童参加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该险种每人每年筹资标准120元,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60元,保费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缴纳。其他本地居民可选择参加农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但必须遵从整户参保原则,不得一户内有人参加农医保,有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35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年缴纳15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0元,财政补贴150元。所有保费按年筹集,一次性缴清,中途不得退款。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和残疾等级为1至2级的残疾人等,其个人应缴纳的保费由县财政负责解决,但个人必须提出参保申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农村免缴费对象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还需个人补足差额部分保费。

  3、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其保费按全年标准缴纳,财政不予补助,且待遇在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

  4、乡镇、街道向县社保中心领取的有关票据应实行专人管理。票据如有遗失,将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涉及全县30多万人口,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量大面广,各地要集中力量,在规定时间内让所有有参保意愿的家庭加入到制度覆盖的范围内,确保2010年1月1日开始让参保人能享受到医保待遇。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卫生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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