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在开展山林延包发证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山林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为及时有效地调处山林纠纷,保护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处山林纠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属地管理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一)乡镇(街道)内山林纠纷调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调处。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确认签字生效。调解不成的,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单位之间的山林纠纷,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二)乡镇(街道)际山林纠纷调处。纠纷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主动与对方乡镇(街道)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移送县林权管理中心处理。县林权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三)县际山林纠纷调处。我方当事人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县林权管理中心负责权属依据核实等事实调查。在查清事实后,由县林权管理中心主动与涉及县(市)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告县政府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调处。
三、及时调处,化解矛盾
调处山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调处,力求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调处纠纷。对调处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要抽调精干人员专门负责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重大疑难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必须由党政领导集体研究解决措施,主要领导亲自参加纠纷调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方的思想工作,尽量通过协议解决纠纷,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