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建设规划局《关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建设工程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县建设规划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为规范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的建设程序,减少和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函〔2008〕21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设规划局关于玉环县工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企业工程)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2007年11月4日(含,下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他建设手续不齐全的企业工程,其竣工后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在消防部门出具准许使用文件的前提下,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05〕34号)处理。
二、对2007年11月5日至2009年12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企业工程,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处于桩基施工阶段的企业工程,应予立案查处。业主单位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按法定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后再动工建设。
(二)对于桩基已隐蔽的企业工程(包括已竣工工程),不得给予补办施工许可证,应先进行立案查处。立案查处结束且工程竣工后,由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予以整体质量鉴定,鉴定合格并经规划、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验收或备案通过后,报县建设规划局进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该企业工程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对于在2009年12月20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企业工程,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