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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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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文件

玉教[2009]67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县义务教育中小学:

   现将《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暂行办法

 

  根据《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09〕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整体绩效水平的提高。

  二、分配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总量核定和分配办法

  (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年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核定。其中,县教育局先从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5.5%左右的金额用于校级领导(专指岗位实职的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正副校长和正职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和名优教师的奖励。然后,由县教育局于每年暑期人事调配后,结合学校定编人数和实配人数的情况,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人数。同时,根据各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核定各校的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学校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A档、B档、C档学校教师人均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差距为500元。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分配 

  1、校级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奖、年度考核奖和名优校长奖。奖励金额由县教育局从提取部分中单独追加。

  (1)岗位奖主要体现对校级领导的岗位激励。此项一般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发放的标准为:校长、书记每月500元,副校长每月300元。校级领导的岗位,按照玉教[2007]25号文件的规定,除履行本职工作外,必须要担任专业对口的规定课时数的学科教学工作。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发岗位奖。

  (2)年度考绩奖主要体现对校级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此项一般按学年发放。发放的标准为:校长、书记、副校长:优秀120%(全县教职工平均奖励性工资的1.2倍)、合格100%、基本合格50%、不合格0%。其中,校级领导优秀率控制在15%以内。

  (3)名优校长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名优校长的倾斜。发放范围仅限于县级以上名校长和荣获县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的校长(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下同)。此项一般按学年发放,发放标准根据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2、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考勤奖、年度考绩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根据实际设立其它项目。

  (1)考勤奖(占总和的10%左右):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出勤情况。此项一般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

  (2)年度考绩奖(占总和的40%左右):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师德、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考核由各学校统一组织,此项一般按学年发放。各类人员(管理人员、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发放标准:优秀120%(全校教职工平均年度考绩奖的1.2倍),合格100%、基本合格50%、不合格0%。其中,教职工优秀率控制在15%以内。

  (3)超课时(工作量)津贴(占总和的25-30%左右):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它包括工作量津贴(含超课时津贴)和代课代职金等,此项一般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

  (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及其他(占总和的20-25%左右):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重点向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一线教师倾斜。此项一般按学期发放。

  (5)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名优教师的倾斜。发放范围仅限于省特级教师、市、县级名师、星级教师和荣获县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的教师。此项一般按学年发放,发放标准根据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奖励金额从县统筹中予以单独追加。

  四、有关要求

  (一)编制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员,若经组织批准借调到外系统或外县市的,借调期内,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不予享受。

  (二)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违反政策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 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 学校制定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主题词:义务教育  绩效工资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7日印发                                                         

  (纸质印发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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