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玉环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玉环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玉环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玉环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公开的下列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一)研究制定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相关责任科室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办;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领导姓名、职务、简历、工作分工等;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
(三)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新民小区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五)本机关干部公选公招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六)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项目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本机关公告;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依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各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
(二)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已审定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传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同时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系统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书面说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各科室办理。
第十八条 各科室收到分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各科室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答复意见、答复时间、答复形式反馈给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书面报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以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举报、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预算,以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