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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将《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玉编办[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事业  单位  年检  通知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                                                         

  (纸质印发3份)

玉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玉编办〔2009〕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事业单

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中央编办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我县将开展2009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目的

  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的有效措施。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单位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法律诉讼情况及处理结果。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办法

  (一)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年检时间为2010年1月4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办法:

  1、各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于1月底前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或从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下载页面上自行下载打印(http://syfr.tzks.net);

  2、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与《实施细则》以及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年度报告书后,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下列材料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结帐后)、《收支情况表》或审计报告;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上述两表还需加盖核算中心的印章。

  (3)从事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从事广告业务的,提供广告许可证复印件。

  (5)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展网上办公,请各事业单位将年度报告书中的业务开展情况输入U盘,年检时一并提供;或发送至我局邮箱yhrsk@163.com

  (6)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涉及(3)、(4)款情况的事业单位,确因其他许可的年检原因,可适当推迟事业单位年检时间。

  四、年检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开办资金未达到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最低额度以及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对审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在2010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9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到2011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二)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住所、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其中开办资金减幅度超过20%的),在年检时应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请相关事业单位准备好变更登记的有关资料,在年检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三)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没有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不再参加2009年度年检,需重新申请设立登记。

  (四)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需要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重新办理。

  (五)已列入事业单位改革计划的事业单位法人暂不参加本次年检,待完成改革工作后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已经转为企业或撤并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六)各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组织、安排和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今年春节较晚,为避免节后年检拥挤情况,请各单位尽量于春节前办理年检手续。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广陵路103号二楼

  联系电话:87221204

   玉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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