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要求批准解决原商业集体职工
养老保险的意见的请示
玉环县人民政府:
为解决原商业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实际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县分管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与,集体研究讨论后,我们拟定了《关于解决原商业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意见》,请予批准并印发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集体企业 请示
关于解决原商业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意 见
为解决原商业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实际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结合玉环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
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工且至今未纳入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和按规定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原县商业集体企业职工。
下列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一)转制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二)已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包括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包括已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供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办法
原商业集体企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现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补缴至少一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665.24元/年·人),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规定,县属集体企业固定工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企业破产、歇业在89年9月以前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计算至企业破产、歇业;企业破产、歇业在89年9月以后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至89年9月。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可按现行标准补缴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
原商业集体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89年9月开始至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补缴,按要求补缴后并正常缴费至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将1989年9月前县属集体企业固定工按照国家规定应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
三、待遇标准
(一)按现行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进行计算,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相挂钩。待遇水平按国家和省出台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政策进行调整。
(二)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目前国有集体退休人员死亡丧抚费14000元)。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手续办理和相关业务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愿原则由本人向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2010年5月1日前未申请作自愿放弃处理。原主管部门对其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并公示后(公示时间7天),再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原始资料集中一次性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具体参保缴费手续。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参保人资格以其参加工作时劳动部门的招工录用手续及其他有效原始资料为准。
(三)参保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按本意见参保并享受养老待遇,应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月享受的各类生活费待遇。原已按玉政发〔1997〕14号文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商业集体企业职工,如要求按本意见参保,允许在2010年5月1日前终止原保险关系后重新办理。
(六)原商业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又不愿参保的人员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