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制订的《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机制的意见
县司法局 县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及时有效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台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和《台州市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台司〔2009〕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当前,全县医疗纠纷数量仍呈上升趋势,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切实有效推行实施。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建立完善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会)组织机构。县医调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由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兼职人民调解员,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协助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县医调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等专家组成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把医疗纠纷纳入调解业务范围,积极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县医调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医调会专职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和“计件奖励”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收集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征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三、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为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择优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的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责任心强,有法律、医学从业经验者可优先录用。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调解员调解业务知识等专业培训,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司法、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纠纷动态,制定工作措施,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认真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预防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玉环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
玉环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职责
1、县司法局:负责县医调会的组建,完成工作场所设置、人民调解员的招聘,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县医调会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例会、学习、考评、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和内容,及时有效化解各类医疗纠纷。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其成功经验、典型做法。
2、县卫生局:挑选推荐医学、药学专家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督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共保体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并及时交纳保费,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管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等相关政策,督促其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3、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等相关政策,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新机制施行的意义,使群众充分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县委政法委:做好重大医疗纠纷调解的指导协调和维护稳定工作,必要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帮助劝导医患双方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有力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对医患双方过激行为劝阻无效的要予以制止,依法处置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强制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6、县财政局:保证县医调会的人员办公、调解活动等工作经费支出。
7、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因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调查取证和鉴定工作。推荐药学专家进入县医调会。
8、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事发地乡镇(街道):在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协同处置纠纷,并做好善后稳控工作。
9、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根据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及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将医患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县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10、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