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浙江省审计厅统一安排,自2010年5月26日至6月30日,我局对截止2010年6月底的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期间,得到了县财政局、县人劳社保局的积极配合。现将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户籍为前置条件,以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实现60周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补充。我县是全省城乡居保工作的试点县市之一,于2009年11月开始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玉政发〔2009〕48号)经县政府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审批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一)政策制定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简称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贯彻积极引导的原则,制定出台了《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玉政发〔2009〕48号,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度执行方面。我县已基本按《实施办法》,逐步开展相应工作。
1.成立县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着眼“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全面领导我县城乡居保工作的推开,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2.城乡居保的保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救助管理所共同负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玉环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县农保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8人,负责城乡居保工作、农村养老保险(老农保)的投保和退保等工作、被征地农民和拆解渔船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等。
3.我县城乡居保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由杭州雷博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县社保五费合征软件基础上,与城乡居保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配套升级开发,可同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和拆解渔船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可以进行不同分类的信息筛选。
(三)居保基金管理方面。我县城乡居保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作为省试点县之一,2010年县财政预算安排城乡居保支出4300万元,其中:城乡居保基金为3880万元(其中1650万元是省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50%的补助),一次性抚恤及退伍军人补助420万元。截至6月30日,省财政已预拨入899万元(《关于预拨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补县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51号)。资金收支情况具体如下:城乡居保基金于2009年12月开始拨入,当月收入320万元,均为本县财政补贴的统筹基金收入;当月支出322.51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318.35万元);当年结余-2.51万元。2010年1至6月,收入总额3084.97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收入2930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收入154.3万元,利息收入0.67万元);支出总额2083.74万元(其中: 统筹基金支出2067.03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支出16.71万元);结余1001.23万元,累计结余998.72万元。(具体见附表)
(四)参保缴费工作方面。我县城乡居保工作相较于我市其他县市开展早一个月,参保缴费工作率先开始。据县财政局和县农保处提供资料反映,我县应参保人为259967人,除只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参与缴费的已有1000人,其中:16至44周岁提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09〕65号),无人参保;45至59周岁未参保人员为城乡居保参保扩面对象,应参保为67752人,实际参保473人,参保率为0.7%。(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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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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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应参保人数(人) |
实际参保人数(人) |
参保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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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农业人口 |
城镇居民 |
小计 |
农业人口 |
城镇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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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16-59周岁人数 |
206789 |
144752 |
62031 |
473 |
331 |
142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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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1)16-44周岁人数 |
139037 |
101336 |
37701 |
0 |
0 |
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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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45-59周岁人数 |
67752 |
43416 |
24336 |
473 |
331 |
142 |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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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60周岁及以上人数 |
53178 |
37225 |
15953 |
527 |
409 |
118 |
0.99% |
|
5 |
其中:70周岁以上人数 |
28720 |
19443 |
9277 |
0 |
0 |
0 |
0.00% |
注:上表中实际参保人数为缴费人员,不包括只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
我县居保缴费参保的任务目标是:今年净增缴费参保人数25593人,计划三年内(到2012年底)完成6万缴费参保人。虽然缴费工作开始比较早,但相较于目标,目前1000人的缴费参保人偏少,后期工作压力较大。
(五)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人员达53178人。我县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共计53178人,目前均已经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其中农业人口占总人数的70%左右。2010年1至6月总计发放养老金2083.74万元,财政补贴共计2930万元(不计利息),用于统筹支出2067.03万元,补贴个人缴费74.32万元,补贴结余788.65万元。且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同时叠加享受。(2010年6月份居保享受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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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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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总 人 数 |
总金额 (万元) |
农业人口 |
城镇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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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人数 |
金额 (万元) |
城镇居民人数 |
金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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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享受养老金情况 |
53178 |
350.70 |
37225 |
241.49 |
15953 |
109.21 |
|
2 |
(1)基础养老金 |
53178 |
319.07 |
37225 |
223.35 |
15953 |
95.72 |
|
|
其中:未参保缴费对象 |
52651 |
315.91 |
36950 |
221.70 |
15701 |
94.21 |
|
3 |
(2)缴费年限养老金 |
527 |
9.58 |
409 |
3.25 |
118 |
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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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丧葬补助 |
144 |
17.28 |
101 |
12.12 |
43 |
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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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 |
1168 |
4.77 |
817 |
2.77 |
351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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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同时叠加享受其他保障待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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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
11208 |
386.4 |
11208 |
3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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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
13 |
0.07 |
13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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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最低生活保障 |
1348 |
18.09 |
623 |
15.32 |
77 |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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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451 |
3.05 |
22 |
0.33 |
429 |
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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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社会优抚 |
303 |
1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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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6)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 |
95 |
2 |
94 |
1.97 |
1 |
0.03 |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城乡居保基金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我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在建立居保制度、扩大制度实施覆盖、加强基金管理、增强宣传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且有不少亮点。
(一)相较于《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我县实施办法中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提升。在个人缴费标准方面,结合我县居民收入,由国定和省定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调整成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在政府缴费补贴方面,明确指出,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并在此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再增加10元;在待遇享受方面,我县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相较于国定标准,增加了缴费年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明确为每人每月60元,较省定标准提高5元。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算方法以及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我省《实施意见》中增加的规定,我县规定与省级同步;在制度衔接方面,基本参照《实施意见》,明确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跨地区转移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的出现,更加细化;在管理服务方面,细化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救助管理所、各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室以及村(社区)级劳动保障员的职责和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二)我县城乡居保工作的信息系统在经办机构被使用外,还在乡镇(街道)建立系统平台,参保登记可直接在乡镇(街道)办理,上下级经办机构分工明确,多重审核、复核,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因该系统与社保中心信息共享后台数据库,可实时排查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最低养老金和执行双低标准的养老金)的城乡居民,避免重复参保。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该系统还与玉环农村合作银行的接口进行对接工作的开发测验,预计在开发成功后将实现银行代为扣取参保缴费,便利参保人的同时,还可以减少因手工缴费而形成的大量工作和差错。
(三)扩面政策优惠。为做好全县城乡居保参保扩面工作,我县发出《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2009]65号),明确我县三年目标,出台扩面优惠政策,明细工作措施,积极引导我县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现城乡居保工作透明化。县农保处每月底于玉环县社会劳动保障网公示当月缴费参保人和不缴费参保人详细信息,各村、社区代办人员也相应在本村、社区的宣传栏公示参保人员名单,摄像存证,接受举报。
但本次审计也发现还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重复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未推行社会保障卡,与老农保制度尚未衔接等问题。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重复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城乡居民。因试点工作开始时间紧,未能从公安部门及时取得个人身份信息,工作中出现身份证错误,排查不及时的原因。审计中比对社保中心数据库中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档案信息,发现有李孙庆、陈小招、徐定川、林静梅、李魁旺、陈玉凤、徐秀娥七人,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重复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自2009年12月至审计日止,七人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共计3180元。(审计指出后已于7月初全部终止)
(二)未推行社会保障卡,参保信息查询不便
社会保障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医疗就诊等公共服务业务用于验明身份,记录、储存个人账户资金及使用情况的电子信息卡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我县的城乡居保乃至全县其他社保工作中均未推行社会保障卡。
(三)尚未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衔接
我县城乡居保实施办法规定在该办法施行时,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施行当年的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截止审计日,因老农保信息不全,该项工作还未开展。
(四)个人缴费中的政府补贴未在居保财务账面体现
我县政府按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并在此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再增加10元。2010年1至6月,缴费人员达1000人,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政府补贴合计74.32万元。居保财务账面将财政补贴收入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中,个人缴费中的政府补贴未体现在个人账户基金中财政补贴收入。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者未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
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保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保的领取对象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城乡居民。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者是已经参加职工养老在年满60周岁时未缴足15年,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特殊人群。关于参保对象和领取享受对象的规定,我县《实施办法》同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但审计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县人劳局在《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玉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通知》(玉人劳社〔2010〕1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参保对象为大前提确定延缴者这部分特殊人群不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经办机构在具体操作中也按此办理,除在2009年12月刚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时,对李绍胜、莫再祥等13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者发放过1次60元的基础养老金,2010年已全部停止发放。
对此,审计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保险和福利的双重特征,是属于普惠制的惠民政策,《实施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指出: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中也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普惠是国务院出台这一政策的精神实质所在。而省、县二级在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居保的享受对象是“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城乡居民”。因此审计认为延缴者在延缴期间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应属于享受对象。关于该问题,审计还专门了解了我市其他各县市的操作情况,结果是:除玉环以外的其他县市均将这部分延缴者纳入居保基础养老金享受对象,在其延缴期间,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直至其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之日止(就连财力大大不如我县的仙居、三门等县也是如此)。因此审计认为,我县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者不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的规定欠妥。
(二)我县城乡居保参保人享受待遇总体偏低,难以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实现老有所养的终极目标难度较大。
《实施办法》中指出,我县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按我县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最低档(每年100元,政府补贴50元)和最高档(每年1100元,政府补贴100元),缴费15年(城乡居保的重点参保对象为45到59周岁)进行测算,在达60周岁时每人每月分别可以领取106.19元、219.49元。
据我县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09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5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2127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9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01元。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年720元,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3%,占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6.10%;缴费标准100元可领取的养老金每人每年1274.28元,仅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48%,占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0.80%。甚至不及我县低保每人每年2450元的标准。从我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角度来看,基础养老金实在不具有吸引力,尤其是对城镇居民来说。另一方面来说,居保缴费的政府补贴每年50到100元之间,15年后为居民带来每月5.40到10.79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在养老金中所占份额非常低,且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中的政府补贴不能依法继承,政府缴费补贴也有失吸引力。
我县居保制度应该根据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费用,使其同步发展,从而确保居保制度的科学性,进而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五、审计建议
(一)收回七人重复享受的居保基础养老金;加强排查工作,确保城乡居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与享受不重复,不遗漏,将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尽快开展社会保障卡的推行工作,以保证社保信息的完整,并方便参保人查询个人信息。
(三)扩大宣传面,催促老农保未及60周岁的参保人尽快办理城乡居保,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
(四)及时分出财政补贴中的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补贴,记入财务账中。
附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