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县消防大队制定的《全县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八日
全县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县教育局 县消防大队
(二○一○年七月二日)
为切实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08〕2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检查对象
已办理过审批手续,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其园舍在2002年及以前建造的,无法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的幼儿园。
二、检查内容
根据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八条意见”进行检查: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耐火等级必须为一、二耐火等级,不得设置在三、四级等级建筑内,如砖木结构或木结构。
(二)托儿所、幼儿园等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若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如民宅)内时,应设置独立的进出口,并且只能设置在建筑第一、二、三层。
(三)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如民宅)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四)幼儿园若装修,必须采用A级(不燃烧体,如石膏板、花岗岩等)和B1级(难燃烧体,如经阻燃处理的窗帘等)装修,不得采用B2级材料(可燃烧体,如木龙骨,普通窗帘等)装修。
(五)每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两步以上疏散楼梯)。
(六)托儿所、幼儿园房间门至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0米。
(七)要按40平米/只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灭火器类型为4公斤干粉ABC。
(八)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周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教学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畅通。
三、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分幼儿园自查和部门联合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幼儿园要按照“八条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联合检查阶段。县教育局将会同县消防大队组成部门联合检查组,于7月12日至7月26日对全县幼儿园进行集中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严格自查,找准问题,尽快落实整改。
(二)县教育局将把此次检查结果作为核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幼儿园,部门联合检查组将明确整改责任人,要求限期整改,并将开展复查;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随时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或整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