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县委〔2010〕1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对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则按每年新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享受企业缴费部分10%的补助。资金从“玉环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中列支。
2、选拔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被选拔录用到农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在聘用期间,其人事关系等统一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工作所在村(社区),其工资及社保待遇按我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公益性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玉政发〔2009〕3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4、支持创办经济实体。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的创业教育,鼓励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开通投资创办企业(个体户)的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免收工商注册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其依法以股权、出资、出质融资。
为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信贷保障。统一由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小额创业信贷品种,玉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对已在人劳社保部门办理登记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给予50%的贴息。对大学生“村官”投资创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给予70%的贴息。
对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场租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低于1.2万元的按实补贴。
上述两项所需补贴资金从“玉环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中列支。
5、鼓励自主创新,灵活创业。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对高校毕业生利用自主科研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对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型企业鼓励进入孵化园。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5个资助等级,分别对应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资助金额。所需资金从“玉环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