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 环 县 公 安 局
关于印发《玉环县公安局贯彻<保安服务
管理条例>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公字〔2010〕33号
宣教科、治安大队,各公安、边防派出所:
现将《玉环县公安局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玉环县公安局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浓厚氛围,根据浙江省公安厅贯彻《条例》试点工作任务书和台州市公安局要求以及我局关于《玉环县公安局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目标
使广大保安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意义,更好地履行《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我市贯彻《条例》工作顺利进行。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的重点对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学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按照《条例》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及保安从业人员。
(二)宣传的重点内容。《条例》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我县贯彻《条例》工作的有关部署。特别是对于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保安员考试的开展、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学校的申请设立等关系到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要重点宣传。
三、宣传形式和责任分工
(一)宣传形式
1、新闻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纸以及新闻通报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宣传《条例》、《办法》等主要内容及我县贯彻《条例》有关情况。
2、上门开展宣传。在有自行招用或聘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金融系统、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单位,通过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发放宣传手册等方法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3、手机短信宣传。借助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营运商,利用手机信息群发形式对保安从业人员进行宣传。
4、新型媒体宣传。在本地点击率较高的论坛、博客、留言版等互联网页面以及公安门户网站发布贯彻《条例》的宣传内容并要及时维护更新。
(二)责任分工
1、治安大队:负责全县贯彻《条例》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提供宣传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宣传标语等;负责联系金融系统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的工作;联系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宣传。
2、宣教科:负责联系电视台、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负责在本地热门网站和论坛的宣传。
3、派出所:负责联系有自行招用或聘用保安员的机关团体、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的工作。
四、宣传步骤
此次贯彻《条例》宣传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9月15日前)。各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按照本宣传方案要求,及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制作足够的宣传横幅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宣传(9月16日至10月8日)。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本宣传方案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宣传最新、最全的信息。
第三阶段:督查指导(10月9日至10月30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单位开展贯彻《条例》宣传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宣传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迎接市局的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将贯彻《条例》宣传工作作为我市保安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本次贯彻《条例》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次宣传工作,结合实际,确定宣传步骤,将此次宣传任务进行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民警。同时,要密切联系上级单位和新闻媒体确保第一时间传送。
(三)全面宣传,注重实效。全局上下要紧紧围绕贯彻《条例》的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策划,多形式、多渠道、多视角、全方位地进行社会面宣传和新闻宣传,确保我县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参与该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单位要及时掌握上报进展情况,要做好宣传周活动的图片、视频资料以及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的积累,并认真进行活动总结。总结书面材料在10月8日前报治安大队胡晓晓。
附:1、宣传的重点内容
2、宣传标语
附件1:
宣传的重点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申领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2、拟任的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保安培训学校的申领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是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是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三、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
按《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要有县级医院证明),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后,发给保安员证。获得保安员证后,可担任保安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根据公安部第112号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18条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五、保安从业人员信息的采录
保安从业人员信息的采录范围包括:1、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2、安邦护卫公司保安员;3、党政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自行招用的保安员;4、企业、厂矿、公司等单位自行招用的保安员;5、物业服务公司及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招用的保安员;6、公安机关的协(辅)警人员。上述人员要求采录基本信息、指纹信息和相片信息,其中安邦护卫公司保安员要求采录DNA信息。
附件2:
宣传标语
1、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促进保安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加强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促进保安事业健康发展
3、争做合格保安队员,创建一流保安队伍
4、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保安服务活动
5、严格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努力建设新型保安队伍
6、发展保安事业,构建和谐社会
7、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提升单位形象,提高保安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