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并实施《干江镇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江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优惠政策 规定 通知
干江镇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区域内的具有本镇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第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实行五保供养。对在村居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及时上报社会救助机构予以救助。
第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向本辖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六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第七条 贫困精神病患者可免费领取药品,部分可申请免费住院;贫困白内障患者可免费接收复明手术。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按照标准的20%提高补助。
第九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住房的,每户补助800---1000元,危房改造的,每户补助500---800元。
第十条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兴办和扶持福利企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每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少于5%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信贷等方面扶持;失业残疾人纳入全镇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半收取学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具有本辖区户籍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减半收取学费。被国家高等院校当年录取的贫困残疾大中专学生除享受同健全学生的补助政策外,由县残联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已经建成低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无障碍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损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七条 倡导信息无障碍,各相关单位为残疾人家庭使用有线电视、网络、通讯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