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的意见
为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结合《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局关于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意见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72号),现就进一步授权乡镇(街道)审批管理村民建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授权审批村庄规划修改
(一)授权范围。
1、城镇(集镇)规划区外村庄;
2、原规划确定村庄的用地规模不突破;
3、用地性质不改变。
(二)审批程序。
1、村庄规划修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定时间公示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街道)审批;
2、乡镇(街道)审批同意后,将审批文件和规划文本报送县建设规划局1份备案。
二、授权审批管理村民建房用地
村民建房用地授权审批的范围由原中心镇及中心镇以外农村土地整治农房改建设造试点村,扩大到中心镇、中心镇以外的乡镇(街道)规划区外的所有村庄。
三、其它事项
(一)适当放宽村民建房审批条件。
1、老年村民建房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2、达到法定结婚登记年龄且没有单独立户的村民,不需要再分户,可按规定标准审批用地;
3、因蓝印户口等政策性虽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未享受政策性房改的居民,可按属地户口审批建房用地。
(二)涉及的跨村建房,经土地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用土地征收、置换方式实施迁移的,可以按个人申请建房用地,但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政策。
四、职责要求
(一)县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要定期组织乡镇(街道)规划和国土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乡镇(街道)村庄规划修改和建房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审批流程和决策制度,规范操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两级“双违”整治监察网络,形成综合整治机制,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双违”行为。
(三)乡镇(街道)未认真履行村庄规划修改和建房用地管理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收回审批授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