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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办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局县人民银行关于玉环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农办、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局和县人民银行制订的《玉环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玉环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县农办 县建设规划局 县国土局 县人民银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三农”发展,增加农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09〕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玉环县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合法取得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农村村民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是指借款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所有农村住房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和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对有办理住房抵押借款需要的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优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章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抵押人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农村房屋申请抵押,但是下列农村房屋不得申请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五)其他不宜设定抵押的。

  第六条 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设定农村住房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

  (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抵押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一;

  (六)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住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处置抵押房屋所座落宅基地的书面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二2);

  (七)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农村住房抵押登记

  第十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处置意见书;

  (七)房地产价值协议或估价报告。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变更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查询该房产抵押状况,抵押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予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农村住房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在建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参照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登记机构制定实施。

第四章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抵押人及房屋共有人签章 。

  第十七条 抵押借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经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抵押借款期限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一般不得展期。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的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其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五章 农村住房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折价、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的受让人原则上依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09〕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应协助做好抵押物权属变更工作。房屋登记机构应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相应的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变更登记。

第六章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利凭证交由金融机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利凭证须入表外科目管理,建立权利凭证登记簿,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经常检查抵押房屋状况,对被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状况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承办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各自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本县辖区内各国有、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抵押承诺书。

  2. 同意抵押、处置意见书。

  附件1:

抵押承诺书

   

          银行:

   兹因本人于        日向贵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大写)             ,自愿以位于               的自有住房(房产证号:                        )作为抵押物(合同号:                     )。现本人及所有扶养的家属均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已将以上住房作抵押的事实告知了所有常住于该抵押住房的家属,所有抵押人所扶养的家属对该房作抵押均无异议。

  2、该房产不属于抵押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范围。涉及抵押人主张、处置该房产,抵押人及所扶养家属有能力另外通过自身条件保障自己和家人满足安居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的必需品。

  3、以上住房在抵押前,未对该住房作其它抵押、处置、赠与等事宜;抵押期间,不对该住房作其它抵押、处置、赠与等损害贵行权益等事宜。

  4、以上住房如对外出租的,抵押人将事先征得贵行同意。

  5、当贵行依法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及所扶养的家属均自愿放弃与上述声明和承诺相冲突的抗辩权。

  特此声明并承诺。

   抵押人:(签字)    年  月  日

   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同意抵押、处置意见书

   

                   

  兹有本村(社区)       以其住房(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向                  申请抵押贷款。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同意该户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住房一起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同意土地使用权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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