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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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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县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全面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凡2009年6月30日之前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最近2年年检合格且未受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

  社会团体的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估机构

  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我县已在2008年首批行业协会评估工作启动时已组建评估工作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评估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成员由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机构人员、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代表等组成。此次评估工作由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具体实施。

  三、评估程序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社会组织自我评估、业务主管部门初审、评估机构评定、公示评估结论、民政部门综合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基本程序。

  (一)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开展自评,并提交《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二)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参评对象,通知相关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材料目录的要求准备资料。

  (三)社会组织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评估意见后包括评估申报表、评估指标自评分在内的全部评估材料。评估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四)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评估小组提交的初评结论进行合议表决,通过后将拟确定的评分情况及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确认评估结论,并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四、评估时间、步骤

  评估工作自2010年10月15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

  评估工作时间和步骤如下:

  1、社会组织提出评估申请(10月15日—10月20日)逾期不接受申请。

  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需填写《玉环县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报送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服务中心)。确定为评估对象后(具体申报材料根据不同类别另行领取)再报送详细申报材料。

  2、社会组织准备资料(10月21日—10月31日)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根据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开展自我评估。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并按《社会组织现场评估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建立台帐准备相关材料。

  3、业务主管单位初评(11月1日—11月5日)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提出评估意见后,由参评的社会组织将评估材料报送县社会组织评估指导机构(县民政局民组办)。

  4、评估指导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初审,并报评估委员会审核、审定评估结果(11月6日-11月10日)

  评估委员会审定,并作出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5天。

  5、公告、总结阶段(11月11日-11月15日)

    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完成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总结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注意事项

  (1)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其中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需报省民政厅核准同意备案。

  (2)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县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

  (3)社会组织评估证书有效期为3年。已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4)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均按照民政部统一要求制作。

  (5)不向社会组织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均在社会组织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请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通力合作,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车丽华  徐海燕

  电  话:87276938(传真) 87221234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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