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税务分局:
现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结清税款,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相关管理
(一) 主管税务分局应加强对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其他地方税费的审核管理,对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按县局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处理。
(二)对国税机关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加强与国税机关的联系,在主管国税机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按规定落实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清算企业管理电子台账,对备案的清算企业的有关情况造册登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其附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处理。
附件:1.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清算 所得税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