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
实 施 意 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我县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实施意见》(台劳社就[2009]10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条件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
(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
(四)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流畅、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有效。
二、对象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为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扩大支出的项目范围
(一)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含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分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含小额担保贷款奖励);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04〕156号)、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台财社发〔2005〕2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玉政发〔2009〕30号)以及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防失业的支出项目。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和《关于采取积极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台劳社就[2009]47号)精神,进一步帮助困难企业解困,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根据培训人数和效果予以适当补助,但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上述稳定就业、预防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仍按照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和县经济贸易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办法》(玉人劳社〔2009〕44号)执行。
四、规范基金支出和监督管理
(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按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以内比例使用。
(二)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各项支出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在一级科目“其他费用支出”下增设“其他促进就业支出”二级科目,主要核算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其他所有支出。为准确反映各项开支的情况,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二级科目下设“档案代管补贴支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支出”、“在岗转岗培训补贴支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出”、“社会保险补贴支出”、“岗位补贴支出”、“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支出”、“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支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11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相关项目支出的列支。上述各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经审核无误报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妥善处理失业保险基金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用于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各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应继续保持原有规模和增幅,除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不足时的政府兜底外,可适当调整增加用于公共就业服务的以下支出:人力资源推介会所需资金;创业项目的开发、评估、推介等所需资金;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考核、定额奖励等资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经费定额补助资金;城乡劳动力动态管理和定点就业、失业状况监测等定额补助资金,上述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全面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和失业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状况,实现生活保障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本实施意见随着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报告。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失业保险 试点 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