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玉环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批函
台州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构成。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人均为933元。其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实施意见精神:“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60000元,因此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为60933元。
二、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的办法
1、清理现行津贴补贴
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现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按项目、标准、享受人数、发放总额及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全面梳理,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2、规范现行津贴补贴
现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中除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余纳入绩效工资的范围。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主要包括: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地自行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超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部分、各级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福利等。
3、加强清理规范后绩效工资的监管
规范津贴补贴后,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严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严禁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的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三、合理衔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1、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政策精神。
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国家、省的实施意见和领导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对于绩效工资水平核定等大的政策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按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2、反复调查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从2009年年底开始,县人事、财政、卫生部门对全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作了全面调研,按人员职级、工资、津补贴和奖金等项目分类进行了汇总统计,对各职级人员的情况进行了数据采样分析。并分别对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进行分析、汇总。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培训结束后,按照省里要求,我县对前阶段的数据作了复查,并针对方案进行了多次的实测,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经费保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原则上从单位原工资和津贴补贴渠道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一是年初预算已落实部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二是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三是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统一纳入同级财政性卫生经费预算;四是公共卫生绩效工资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五是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采取基本药物拨款。
五、步骤安排
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大体分三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政策方案研究制定阶段。具体工作:统计数据,研究政策,制定方案,并就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修订和呈报《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具体工作:下发实施办法,布置实施工作,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审核基础性绩效工资,督促和指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算差额。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具体工作:检查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同时汇总相关数据,系统总结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兑现的时间安排。1、2011年
六、应对实施中出现问题的预案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可能会引发以下矛盾:
一是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增资的不平衡。由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收入水平的不平衡,以及收入结构和分配方法的调整,不同单位和不同医务人员间的增资幅度有较大差距,可能部分人员甚至会收入减少。
二是卫生系统内部可能引发没有列入这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医院工作人员的攀比问题,尤其是退休人员要求增加生活补贴的反响会比较强烈。
三是其他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攀比,特别是其他事业退休人员,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没有增加过生活补贴,矛盾较大。
四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企业退休干部等其他相关人员会产生心理不平衡,可能会导致上访。
上述问题我们将予以高度关注,主动做好思想工作。总的考虑是,要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紧密结合实际,统一认识,落实责任,把好事做好。具体预案:
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加强政策宣传教育,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及退休人员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要着重强调绩效工资实施,包含着收入水平、结构和分配秩序的改革,目的在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增强工资激励功能,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整体素质,促进卫生事业更好发展,不能简单理解为增加工资。
2、对其他事业单位,包括卫生系统内部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攀比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优先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重要意义,强调改革有先后,以争取理解和支持。另外根据近期国家还不会出台第三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际,我县考虑对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采取预发办法。
3、对其他相关人员的待遇诉求反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现行政策口径和职责分工,分类做好解释稳定工作。
4、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人事、财政、卫生、计生、信访等部门将加强对实施工作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密切注意舆情,妥善处理实施中的各项问题。
附件:1、玉环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玉环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卫生局 二○
主题词: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报批函
附件一:
玉环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 施 办 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与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县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总量调控的原则,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具体调控办法由县政府确定。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2.21%,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7.79%,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调整后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40%纳入社保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含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在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含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根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增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要承担经费保障的主要责任,统筹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人事、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县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县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卫生部门要统筹不同单位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单位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本实施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附件二:
玉环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
工资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三个项目。各项目占基础性绩效工资三项之和的权重为:
(1)生活补贴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占三项之和的55%,每人每月1738元
岗位津贴实行一岗一薪,占三项之和的38.3 %。具体见附表(1)
工龄补贴占三项之和的6.7 %。具体见附表(2)
2、编制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但实际不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若经组织批准长期借调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经县卫生部门批准,借用到卫生系统工作的,可纳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的对象.其中借调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按本人现行的岗位等级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给。上述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享受借调单位的奖金津贴等待遇。
3、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暂不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待停薪留职期满回来后按其所聘任的岗位,再确定其绩效工资。
4、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主要包括:现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中,除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余纳入绩效工资的范围。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主要包括: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地自行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超出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部分、各级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福利等。
5、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包括医疗卫生津贴、护士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项目(详见下表)。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一览表
|
岗位津贴名称 |
发放范围 |
发放标准 |
文件依据 |
|
医疗卫生津贴 |
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相关人员 |
每人每月4-15元 |
[79]劳总薪字第185号 |
|
护士护龄津贴 |
各级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
每人每月3、5、7、10元 |
劳人薪[1985]41号 |
|
卫生防疫津贴 |
从事卫生防疫相关工作人员 |
每人每天3-9元 |
国人部发[2004]27号 |
6、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不宜过大,一般应控制在2倍以内。
7、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和浙纪发[2009]14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职工)补贴平均水平的差额增加生活补贴确定,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同级退休人员90%的标准确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的每人月生活补贴40%纳入社保发放。具体见附表(3)
8、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间,生活性补贴按照统一的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按拟任职务的50%确定;工龄补贴按5年以下年限对应标准享受。
9、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事假期间生活补贴按同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含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发生活补贴;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生活补贴暂缓发放,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10、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产假、哺乳假、事假等假期期间。其岗位津贴均按同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含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岗位津贴减半发放;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岗位津贴暂缓发放,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1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下年度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12、岗位津贴按本人执行的岗位工资等级确定。岗位变动人员,可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
13、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涉及到计发基数的各项政策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待今后所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再统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附表(1):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津贴系数表
|
专业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 |
工勤人员 | |||||||
|
级别 |
系数 |
标准 |
级别 |
系数 |
标准 |
级别 |
系数 |
标准 | |
|
正高级 |
四级 |
2.14 |
2352 |
|
|
|
|
|
|
|
副高级 |
五级 |
1.9 |
|
|
|
|
|
|
|
|
六级 |
1.78 |
|
|
|
|
|
|
| |
|
七级 |
1.66 |
1824 |
|
|
|
|
|
| |
|
中级 |
八级 |
1.5 |
|
五级职员 |
1.88 |
2066 |
|
|
|
|
九级 |
1.4 |
|
六级职员 |
1.68 |
1846 |
|
|
| |
|
十级 |
1.3 |
1429 |
七级职员 |
1.48 |
1627 |
技师 |
1.26 |
| |
|
助理级 |
十一级 |
1.18 |
1297 |
八级职员 |
1.28 |
1407 |
高级工 |
1.16 |
1275 |
|
十二级 |
1.1 |
1209 |
九级职员 |
1.14 |
1253 |
中级工 |
1.08 |
1187 | |
|
员级 |
十三级 |
1 |
1099 |
十级职员 |
1 |
1099 |
初级工 |
1 |
1099 |
附表(2):
工 龄 补 贴
|
教工龄计发年限 |
发放标准(元/月) |
|
5年及以下(含5年) |
50 |
|
6-10年(含10年) |
100 |
|
11-15年(含15年) |
150 |
|
16-20年(含20年) |
200 |
|
21-25年(含25年) |
250 |
|
26-30年(含30年) |
300 |
|
31-35年(含35年) |
350 |
|
36年以上 |
400 |
工龄计发年限按虚年计算
附表(3):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职)
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
职务 |
退休标准 |
退职标准 |
|
正高 |
54368 |
48931 |
|
副高 |
49204 |
44284 |
|
中级 |
44582 |
40124 |
|
助级 |
37514 |
33763 |
|
93工改前退休卫技人员 |
35707 |
32136 |
|
93工改后退休卫技人员 |
33899 |
30509 |
|
员级 |
27184 |
24466 |
|
五级职员 |
57087 |
51378 |
|
六级职员 |
51650 |
46485 |
|
七级职员 |
46757 |
42081 |
|
八级职员 |
42407 |
38166 |
|
九级职员 |
37514 |
33763 |
|
十级职员 |
27184 |
24466 |
|
技师 |
39689 |
35720 |
|
高级工 |
36970 |
33273 |
|
中级工 |
31534 |
28381 |
|
初级工 |
27184 |
244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