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筹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6〕41号),加快我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范围及标准
(一)在玉环县范围内各类制造业企业
(二)对于已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学校的企业不列入统筹范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祥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宏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华邦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方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浙江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浙江清源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但要完成年度培训工作任务。
(三)各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二、统筹办法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委托县地方税务局按月统筹,各企业应按规定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交纳。统筹期结束后,地税局应将统筹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逾期未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三)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资格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非职业技能),与培训有关的费用向县经济贸易局报销。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培训经费向县经济贸易局报销。
(四)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六)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七)对各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所需经费可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地税部门统筹统一存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户(统筹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保证50%用于人劳社保局对企业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50%用于县经济贸易局对企业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特种作业及其它岗位培训等)。
(二)有职工技能培训的各相关部门,将年度培训计划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各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的档案,完整记录培训(包括学员的姓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工种、课时等)的情况,按季将培训发票和培训档案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结算。对于自身没有能力开展培训的,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四)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并依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条款参与监督企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五、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总 工 会 玉环县经济贸易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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