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要求核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费标准的请示》(玉卫监〔2011〕4号)悉。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培训对象:个体经营者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二、个体经营者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期设5课时,核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5元(其中教材资料费5元)。
三、严格按规定课时安排培训,若未达到规定课时,每少`1课时每人扣减培训费4元。
四、收费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执收与票款分离制度,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本批复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止。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