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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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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经费

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调动社区(村)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积极性,落实劳动保障各项工作职责,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111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意见》(玉政发【2010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村)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是指经社区(村)委员会推荐,所在乡镇(街道)批准的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社区(村)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年度考核合格,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见下表:

人数

500人以下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人以上

标准

200元/月

300元/月

400元/月

500元/月

600元/月

二、“充分就业社区(村)”是指各社区(村)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既要在总体就业上达到较高的比例,又要在就业质量上达到一定的要求。“充分就业社区(村)”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对考核达标新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予以公布并授牌;对复核认定并已授牌的充分就业社区(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复核认定证书。同时,我县将在充分就业社区(村)中评选县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并在此基础上从中择优推荐到市里评选市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对评选认定为县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的,发文予以公布,并给予0.3——0.8万元的经费奖励。具体标准见下表:

人数

1000人以下

1001-3000

3001人以上

标准

3000元/年

5000元/年

8000元/年

三、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的奖励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本办法自2010101日起执行。《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玉环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实施办法》(玉人劳社【200892号)自201111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创建  经费  补贴   通知

抄送: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4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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