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项目名称 |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 ||||
|---|---|---|---|---|---|
| 受理机构 | 台州海事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0576 | |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
| 办理地点 | 海事处监管科(如设),综合科 | ||||
| 接待时间 |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
| 材料明细 |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
| 受理条件 |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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