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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POS机刷卡缴税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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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117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POS

刷卡缴税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POS机刷卡缴税业务处理和操作,确保税收资金安全,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POS机刷卡缴税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POS机刷卡缴税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POS机刷卡缴税业务处理和操作,确保税收资金安全,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缴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POS机刷卡缴税的国税机关、代征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OS机刷卡缴税,是指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解决现金缴税存在的安全隐患,依照快捷、安全、便利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的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的一种缴税方式。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广泛宣传,积极倡导习惯使用现金缴税的纳税人通过银行卡刷卡缴税。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强化POS机刷卡缴税的过程监控,加强对税收资金、票证管理、系统运行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  国税机关、由税务机关与银行签约并管理POS机具的代征单位,实行POS刷卡缴税,由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相关待报解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税款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自行设立并管理POS机具的代征单位,实行刷卡缴税,在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单独设立税款账户,代征税款不得与其他经费账户混存,税款账户里的款项只能通过转账方式解缴国库,不准延压挪用,更不能提取现金。

第七条  征收操作人员对于POS机签到、银行卡受理刷卡缴税等业务,应遵循银联、各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受理刷卡相关规定。

第八条  征收操作人员在相关征管系统开具缴税凭证,为纳税人进行POS机刷卡缴税,完成后,交付纳税人相应缴税凭证的联次。

对于税收缴税凭证信息录入、税收缴税凭证打印等业务处理,应遵循相关征管软件的操作规范。

POS机打印出的小票,一份由缴款人签字确认后附在税收缴税凭证的存根联或回执联后,作为收款凭证;一份交由缴款人作为POS机的扣款凭证。刷卡缴税成功后,征收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的银行卡业务规范妥善保管所有银行卡交易单据(保管期限一年以上)。

第九条  税收资金对账。每日工作终了,征收操作人员应及时将POS机收款金额与税收缴税凭证票面金额、相关征管软件中汇总金额进行核对。

使用中国工商银行MIS-POS系统实行电子对账的,税务对账人员应将银行提供的对账信息与相关征管软件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根据税收资金所处状态按撤销、疑账处理方法处理。

第十条  税收资金缴库。代征单位在核对税收资金金额一致后,应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结报税收资金。

税收资金对账一致或收到代征单位结报对账一致后,税务人员开具汇总缴款书,应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送交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办理缴库手续。

使用中国工商银行MIS-POS系统实行电子对账的,税务缴库人员在相关征管软件中生成汇总缴款书,并填写电子缴库单或传递汇总数据,向工行发出缴库指令,工行据此打印纸质税收汇总缴款书(同时在电子汇总缴款书备注栏向税务机关反馈税票号码)将税款从专户缴纳到国库。当地人民银行国库认可电子缴库单的,国税机关不需将汇总缴款交由银行打印,由银行直接打印电子缴库单将税收资金缴库。

 

第三章 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通过POS机刷卡缴纳的税款不适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双限”规定。税务机关、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及时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使用中国工商银行MIS-POS系统,由银行打印汇总缴款书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银行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的领用、结报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宣传管理,督促代征单位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结报税收资金。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712印发

校对:收入规划核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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