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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11〕95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门镇环沙北路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沙门镇环沙北路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沙门镇环沙北路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及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为加快沙门镇环沙北路工程建设步伐,促进沙门省级中心镇建设,根据《关于加快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玉政办发〔2009〕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土地征收 (一)根据玉政办发〔2009〕12号文件精神,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征地工作。 (二)土地补偿 按照全县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每亩补偿6.5万元,未利用地和林地每亩补偿5万元,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每亩3万元,直接划入县财政专户;需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补偿 1、果树:文旦未投产的(年限为1至5年)每株补偿40至90元,初果期的(年限为6至8年)每株补偿90至120元,成果期的(年限为8年以上)每株补偿130至250元;广柑、桔子、葡萄、桃、李、杏、梨、枇杷等果树,未投产的每株补偿25至60元,初果期的每株补偿70至90元,成果期的每株补偿110至140元。文旦、广柑的种植密度按每亩40株计算,桔子的种植密度按每亩60株计算,其他果树可参照计算。对特殊或较大的果树,酌情评估补偿。 2、坟墓:单穴补助4200元,双穴补助4800元,三穴补助5600元,补助费包括拆除、搬运、安葬及新迁坟墓等费用;无主坟墓由工程指挥部统一安置。 3、其他附着物及建筑物按评估价补偿。 二、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块为泗边村湾里地块。安置地块由工程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征收、回填、规划,并通水、通电、通路。 (二)人口计算以2011年5月底户口簿登记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已到晚婚晚育年龄且登记结婚但尚无生育的,按增加1人计算;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及两劳人员可计算为在册人口。 (三)被拆迁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确认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产物的证件和计价内容: 1、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 2、已领取的土地使用权证; 3、已经批准的建房用地呈报表; 4、 (四)拆迁安置标准 1、拆除房屋少于20平方米的,以货币补偿结算,不安置地基。 2、拆除房屋1间且建筑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1间,不计人口。 3、拆除房屋2间或2间以上的,每户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安置地基1间;每户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安置地基2间,但安置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非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4、拆除附属物、简易阁楼等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拆迁安置户在上报建房审批时,必须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并注销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进行货币补偿安置,不予地基安置。 三、结算办法 (一)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或不足拆除建筑占地面积的,超过或不足部分按每间8万元多找少补进行结算,房屋标准为每间 (二)安置建筑占地和拆迁建筑占地等面积的,土地、规划等审批税费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建筑占地超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负责。 (三)货币补偿和不在安置地块建房的拆迁房屋,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拆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规定期限但使用期已达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及无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 (五)线杆管道、广告牌等设施,涉及单位须在指挥部规定时间内迁移。 四、过渡房及搬迁费等补助标准 (一)被拆迁人搬迁费按在册人口予以发放,人口在3人或3人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费15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搬迁费按每人500元予以一次性发放;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按协议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二)企业非住宅过渡房每平方米补助20元(含过渡期间停产损失费、异地迁建设备安装费)。 (三)有线电视机费每台补偿100元,电话移机费每台补偿120元,空调迁移费每台补偿200元,电脑宽带迁移费每台补偿200元。 五、奖罚办法 (一)被拆迁人在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拒不搬迁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由沙门镇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拆迁人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 2、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3、拒绝、阻挠、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沙门镇政府执行,并由沙门镇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沙门镇环沙北路项目工程,若遇与其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拆迁 意见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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