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业局廉情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廉情预警事项拟办单
2、廉情预警台帐册
3、廉情预警记录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玉环县农业局廉情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实施廉情预警制度的规定(试行)》(玉纪〔200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情预警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第三条 实施廉情预警制度,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防线,是对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提醒告诫、诫勉纠错,实行事先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实施廉情预警制度,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廉情预警制度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实行提醒告诫、诫勉纠错。
第六条 提醒告诫为黄色预警,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需要预警的事项。
第七条 诫勉纠错为红色预警,适用范围主要是: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行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措施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施廉情预警,注重运用信访举报、效能建设、作风建设、舆论监督、评议考核、民意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
第九条 局人教科负责实施提醒告诫和诫勉纠错的日常工作。根据廉情预警线索,提出廉情预警建议,需要提醒告诫的对象,由局纪委审定;需要诫勉纠错的对象,由局班子确定。
第十条 廉情预警对象属科室负责人的,一般由局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实施;其他成员由局纪委分头实施,也可委托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实施。
第十一条 廉情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统一规范文书,履行相关手续。在实施谈话时,做好谈话记录和留存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对提醒告诫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或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十三条 对诫勉纠错对象,通过发诫勉通知书或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督促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四条 廉情预警涉及的问题,廉情预警对象必须作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对提醒告诫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查实的,可转为诫勉纠错;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对诫勉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满,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实施单位报告。如错误没有得到纠正,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廉情预警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将廉情预警制度实施情况与科室、个人考核及评先评优相结合。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接受廉情预警,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九条 实施廉情预警,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创业创新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果。
第二十条 实施廉情预警,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究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廉情预警代替纪律处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主要对本局党员干部(县管领导干部除外)以及其他需要的预警对象实施廉情预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廉情预警事项拟办单
记录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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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预警对象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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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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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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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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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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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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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预警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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