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司〔2012〕1号
关于开展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和
特色调解室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司法所、各直属司法所:
为了充分调动全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和特色调解室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玉环”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民调解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和特色调解室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月9日之前上报。
二、参评单位:全县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色调解室。
三、评定要求:本次评定人民调解组织等级分为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特色调解室,最高级为一级。参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室必须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良好,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引发自杀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②调解协议书被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③因其他原因不得参与等级评定的。
四、评定办法:先由各司法所对本辖区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特色调解室的工作情况进行初评,对符合一级、二级、三级、特色申报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县司法局确认。
五、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希各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对照评定标准,做好评定工作。对被评为一、二、三级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特色调解室,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附件1:玉环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和特色调解室评定标准
附件2:玉环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评定名额分配表
附件3:玉环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和特色调解室评定推荐表
玉环县司法局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室 等级 评定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各乡镇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玉环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
附件1
玉环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级和特色调解室
评定标准
一、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标准
1、调委会组成人员有5人以上,学历均在初中以上,其中调委会主任学历为中专以上,调委会主任须兼任乡镇(街道)调委会成员,并至少有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
2、村居(社区)两委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司法所;
3、调委会应建立纠纷排查、纠纷受理、重大情况汇报、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并抓好落实;
4、落实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调委会主任享受村居(社区)两委副职相应待遇;
5、每名人民调解员每年参加调解业务培训一次以上,调委会主任脱产培训3天以上;
6、有调解专用办公室,面积为20㎡以上,并能达到庭式调解的相关配套要求;
7、近三年来,年均受理民间纠纷8起以上,纠纷调处率为100%,成功率为100%。调解案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制作符合《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台司〔2005〕73号)的相关要求,2011年11月份以后的调解案卷制作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要求;
8、日常调解经费有保障,有人民调解宣传配套橱窗,有必要的调解法律书籍、杂志等指导资料;
9、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并做到记录完整;
10、本辖区内治安及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二、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标准
1、调委会组成人员有3人以上,学历均为初中以上,其中调委会主任学历为高中以上,并至少有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
2、村居(社区)两委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司法所;
3、调委会应建立纠纷排查、纠纷受理、重大情况汇报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4、落实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调委会主任享受村居(社区)两委副职相应待遇;
5、每名人民调解员每年参加调解业务培训1次以上,调委会主任脱产培训2天以上;
6、有调解专用办公室,面积为15㎡以上,并能达到庭式调解的相关配套要求;
7、近两年年均受理民间纠纷6起以上,调处率为100%,成功率为95%以上,调解案卷制作符合《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台司〔2005〕73号)的相关要求,2011年11月份以后的调解案卷制作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要求;
8、日常调解经费有保障,有人民调解宣传配套橱窗,有必要的调解法律书籍、杂志等指导资料;
9、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并做到记录完整;
10、本辖区内治安及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三、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标准
1、调委会组成人员有3人以上,其中调委会主任学历为高中以上,并至少有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
2、村居(社区)两委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总结;
3、调委会应建立纠纷排查、纠纷受理、重大情况汇报等规章制度;